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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工伤死亡获得了一笔赔偿金。儿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处刑罚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经受害者提出执行申请,之后法院对该笔赔偿金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家属认为,死者家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份进行分配,法院扣划给申请人的份额超出被执行人应获得的财产份额,遂引起执行争议。那么,法院能否对该笔赔偿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原告莫某某与丈夫杨某欧共生育两个儿子莫某建和莫某家(杨某欧父母均已过世)。2007年,杨某欧在外务工时因工伤导致死亡,其亲属获得资方各项赔偿款20万元,该款项存于莫某某的银行账户内。2008年11月,原告大儿子莫某建与张某某、张某富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647.09元。经申请人吴某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对连带赔偿责任人财产进行调查后,裁定对原告莫某某存在银行账户内的赔偿款20万元中的23929.70元采取冻结措施。原告莫某某认为,其丈夫死亡所获得的20万元赔偿金应由原告及其两个儿子及原告父母共5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支配,每人获得4万元。被执行人莫某建成年后好逸恶劳,无经济来源,其入狱前原告莫某某从该20万元死亡赔偿金中给付了其不低于8万元的费用。因此,法院所冻结的23929.70元是原告本人的存款,不是被执行人莫某建应得的份额,莫某建对该款已没有支配权,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内的23929.70元的冻结,划归原告莫某某管理支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20万元死亡赔偿款是原告莫某某因配偶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该款作为给付死者亲属的经济赔偿,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该款的所有权人。经对本案所有证据进行核实,该20万元没有细分具体的项目,亦没有相关分配协议书,原告莫某某与儿子莫某建也未分家析产,因此该款项应作为原告莫某某、莫某建及其弟弟莫某家的共同财产。法院将上述20万元中的23929.70元确定为莫某建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其他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诉讼请求,继续执行原裁定,扣划原告莫某某账户内的23929.70元给申请人吴某某